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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今天,你吸“假烟”了?

时间:2024-03-26 17:0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近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烟的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同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销售假烟案提起公诉

近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烟的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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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同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以每条250元的价格进购南京牌雨花石细支假烟,并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多次向本市渭滨区、金台区、高新区及周边眉县、麟游县、扶风县、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陕西省兴平市等区域的烟酒店及小型超市,以每条300元至4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共计306条,销售金额累计119470元,从中非法获利42020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获的南京雨花石细支香烟进行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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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有害健康。众所周知,正牌烟都会给人们的身体带来危害,假烟的伤害更是不言而喻。为了控烟,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没有相关手续是不能进行私自生产或销售。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售卖假烟,殊不知,他们已经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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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除香烟外,还有许多属于特许经营和特种行业范围的产品,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情况下,市民切勿擅自经营。切记,在从事特许经营和特种行业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经营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持有的资格证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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